制图:宋晓霞
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经过4个月的征求意见,《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理顺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其中对幼儿园收费项目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四项收费项目统一合并为“保教费”,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上调。通知自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5年6月30日。
针对幼儿园乱收费行为,《通知》重新规范了幼儿园收费项目。幼儿园基本收费项目由原先的保育费、杂费、管理费、代办费,统一规范为保教费;提供寄宿服务的,增设住宿费项目。其中,保教费含为幼儿征订的山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山东省幼儿园课程指导幼儿用书”的费用。
此外,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交通服务、代办保险和购置床上用品,可收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和保险、床上用品代办费。除此之外,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据了解,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调价前的价格,这是8年来,首次调整公办园价格。据了解,调整后,烟台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全额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省级实验(示范)园4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360元/生/月;市级一类园300元/生/月;市级二类园240元/生/月;市级三类园和未定级园190元/生/月。
差额财政拨款、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分别不超过20%、30%,下浮不限。省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视财政拨款情况,在同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2%。
对于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只需报教育局、物价局备案即可。但按有关规定认定的普惠性(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别无财政拨款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
针对幼儿园存在的“蒙氏班”等特色教育班,《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幼儿园除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工作日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要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民办园在新生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