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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1674次阅读  2条评论  | 2013-09-11 | 作者:来源于现代快报
导读:昨天,省教育厅颁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在2013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收回工作……

 

  94日,现代快报曾刊发报道《老师实名举报校长 4年挪用学生伙食费20多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稿件刊发后,省教育厅厅长沈健非常关注,并责成相关部门立即出台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昨天,省教育厅颁发《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在2013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收回工作。

  最新进展

  大仪中心小学校长

  已被免职

  94日,现代快报曾报道,扬州仪征市大仪中心小学有老师向现代快报举报,称该校校长钱福龙4年挪用学生伙食费20多万元。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稿件刊发后,省教育厅高度重视,已责成扬州市教育局立即查实,并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见报当天,仪征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免去钱福龙仪征市大仪中心小学校长职务。

  焦点关注

  收的伙食费要全部用于学生

  昨天出台的《通知》强调学生食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并将学生食堂的水、电、气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降低食堂运行成本,保证食堂饭菜质量。

  此外,通知规定,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不提倡有过多结余。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他方式转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外包

  这次发文还要明确的一点是,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

  但是,昨天出台的规定,已经严令杜绝对外承包。《通知》要求,义务教育学校的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在2013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完成承包食堂收回工作。

  《通知》中,将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评议。要完善伙食定价机制,按月对食堂的收支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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